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_,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人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
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选民证可以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
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责任感。
选民证的印制一般由区县或乡镇统一制式,选民证上一般标题要印制“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证”。
内容包括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投票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和发证日期。落款为“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印章的,可用村民委员会印章代替。
发放选民证,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并办理选民证领取手续。
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