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有争议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风险提示: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是什么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给予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什么情形下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债权文书公证怎么办理
债权文书怎么办理:第一步,申请。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二步,提交材料。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第三步,审查。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