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紧急情况下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裁定。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方法。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方法,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方法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方法。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方法。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方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