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信托财产的适用范围:
(1) 初始信托财产。
(2) 信托财产物理形态的改变、变形,交易所得,产生的收益,孳息、损害赔偿、保险金,可以称之为信托财产的代位物等。信托财产的这种特性也被我们的信托法理一般性地描述为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3) 委托人或者第三人追加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其他意外或偶然所得。如第三人对信托的赠与等。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