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具体享有以下权利:在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的权利等。
一、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