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赠与或继承的房子,再出售时关于个税的处理方面有所不同。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房子时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产,在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继承或赠予方式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详细规定:
(1)再出售继承的房产
继承的房产其实在过户时很简单,同时由于房产是继承来的,所以房子的原值就是原来购买房子的价格。再出售继承来的房产时就需要考虑房子的原值问题。
继承来的房产如果不满五年,然后又出售的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然20%的个人所得税是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差额征收的。应纳税额是:(出售房产不含税所得-继承房产的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乘以20%。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也可以按照核定的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继承来的房产,在满五年后作为家庭的唯一房产,再出售时不仅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出售赠与的房产
通过赠与方式获得房产,由于在获得房产是受赠与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很低,基本上就是白拿的。所以获得赠与房产再出售时,相应的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要多一些。
个人出售赠与房产时,虽然满五年以上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不免的。不仅不能免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出售赠与房产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评估价-转让过程的相关税费-房产原值)乘以20%。因为是按照核实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由于房产原值是0.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个税就是房屋评估价的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