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态度变化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一)承认阶段此阶段从时间上看是1994年2月1日前,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此阶段,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承认态度。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之后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不承认阶段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对待。
此阶段,事实婚姻不被承认,当事人虽符合结婚条件,只要未登记即认定为无效婚姻,按非法同居处理。
事实婚姻不被认可,体现国家对婚姻管理力度加强,但当事人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现象在我国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农村和一些边远地区,结婚不登记的比例可达70%—80%,有些地方竟达90%以上,在城市中不登记结婚的数量也不在少数,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