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即如果配偶有对这债务进行追认,或者这笔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意思所负,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对其进行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