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等多方面工作的综合体现,城管队伍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长期以来,城管执法中存在一些不妥之处,如暴力执法、霸道执法、追逐人车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批评。为此,政府多次强调城管执法应该以文明执法、服务为中心,逐步推行“智慧城管”,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城管队伍执法能力。同时,也在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具体到取消城管,目前尚无官方宣布。但从最近两年城管队伍改革方向看,城管队伍逐渐向文明执法、服务城市管理转变,重点是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多元化问题。这也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逐步改进城管队伍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实现更好的城市管理,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