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因性别而有所歧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制度。作为一条原则性规定,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男女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结婚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互为家庭成员,离婚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上面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2)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择权和生育权;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抚养和管教的权利;对家庭日常事务和重大决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所有家庭成员不因性别不同、收入差异而有所区别,权利义务一律平等。
但是,家庭关系中因男女性别差异进行的角色分工并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保障男女平等制度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