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成为社会公众重要的信息获取平台和交流工具,虽然没有特定的实物载体,但具有特定的网络空间范围,承载了社会公众重要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社会功能,具备了与有形公共场所同等的性质和功能。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推销产品等行为可以产生现实的后果,而且,网络上实施的不法行为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法益侵害性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当于确认了信息网络可以成为实施寻衅滋事的公共场所。
二、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起哄闹事是由起哄和闹事两个词语组成的合成词,用以描述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类现象。其中,起哄是表现形式,闹事是目的与后果。起哄闹事是指无理取闹引发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形成多人聚集的社会混乱局面,凡是无理取闹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都属于起哄闹事。
在刑法学意义上,则仅指起哄闹事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应受刑法规制的行为。具体到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意义上,则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起哄闹事行为人意在挑战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无视法纪约束,表现出追求或放任社会秩序混乱结果的态度。客观上起哄闹事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属于在信息网络上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行为,该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
二是引发了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者形成了多人围观的局面,扰乱了公共秩序。
三、网络寻衅滋事是结果犯,构成犯罪应当具备五个方面要素并达到特定标准。
网络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考量因素包括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五个因素。
其一,发布虚假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属于公共场所;
其二,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的内容,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其三,公共场所的人数众多,发布的信息被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数量巨大;
其四,起哄闹事持续时间长;
其五,网络空间的影响范围大、程度深。
以上五点共同构成:影响范围广泛,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干扰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