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权利。
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1)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因征税而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利。如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合法使用记账凭证、发票,提供纳税资料;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一定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依照税法规定或授权审批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等。
(2)税法解释权。这里主要指税法的行政解释权。
(3)估税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
(4)委托代征权。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授权,可以委托没有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某些税款,行使部分征税权。
(5)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权。依据税法的规定,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对其货物或财产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直至拍卖与扣缴等手段,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
(6)税收检查权。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银行账户、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车站、码头、机场、邮局的有关单据,以准确掌握纳税资料。
(7)行政处罚权。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用罚款等行政方式予以处罚。
(8)税款追征权。对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在税法规定的追缴时效内,税务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追缴。
(9)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如进行答辩和辩论,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