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出示相关材料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
二:带齐所有资料办理“转移受理”;
三: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
四:转移受理;
五: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