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一是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二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第五,要防止某些开发商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怎么退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定金与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是对合同的订立有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支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反悔不履行合同,要损失约定的定金。而订金是指预先支付的一部分的合同款项。如果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那么订金就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但如果不履行合同,无论是谁的原因订金都是可以退的。二者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不具有担保性。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定金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订金合同不成立而主合同也就不成立。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就会丧失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