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扣押事故车辆,是合法的行使职权。交警扣车系具体行政行为,车主要求赔偿车辆扣押期间运输费用损失,是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扣押引起的,并非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侵权行为直接必然所致,不符合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当然不应由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