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管辖权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管辖权。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管辖权与代位权诉讼管辖权为同一法院的,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金额的部分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