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本规范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应符合附录16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署确认提取行为、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处理形式和办理提取时间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座落地址、幢室号等。
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请,根据本规范4.3.1条的2—3款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原因,必要时可向缴存人单位了解相关情况,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办理提取手续。
集中封存账户中的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受理缴存人的申请,按本规范4.3.1条中的2—3款办理审核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提取业务复核岗位,对提取资料、提取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收回,并记录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