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有: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客观上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