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有权收取报酬。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中介公司仍然收取中介费,代为收取定金,收取双倍定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房屋中介费收取项目主要包括:
1、咨询收费,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其中口头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书面咨询费又分为普通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为300~1000元,复杂一点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是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协商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3、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屋中介接受委托,进行代理所收取的佣金。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谓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义。房屋中介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1)房屋租赁中介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2)房屋买卖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如果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