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工程给施工单位的时候,就应该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和相关的业绩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把相关工程任务发包给施工单位;第二,建设单位应该把相关属于自己应该分内的工作,完整的负责起来,保证负责期间的质量;第三,关于该工程的所有资料,建设单位应该完整的提供给施工单位;第四,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强迫施工单位压低中标价格,以免由于价格过低导致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引起的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