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指的是当事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被法院受理,但却无法履行,或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应申请人请求,对该房产的保全,不得买卖、抵押。但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可以在需要时申请保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得以执行,从而避免财产的损失,即对法官实施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