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属于公司的一种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它与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在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均受公司支配和控制。因此,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