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二者是不同的。限制高消费与老赖一个是行政措施,一个是部分人群。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具体来讲有以下6点不同:
一、对象不同
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条件不同
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三、内容不同
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则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五、文书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六、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不同
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