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和不纯正,有何区别?

律师回答

1、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可以由单纯的不作为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构成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作为,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3、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即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也可能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有哪些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是指既可以为单位所触犯,也可以为自然人所触犯的罪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纯正单位犯罪有哪些种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有:(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

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严格地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犯,但这些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犯。(2)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单位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的某些规定事实上肯定了单位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指醋酸酐等制毒物品--引者注)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款又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构成共犯。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应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清主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共同犯罪可以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

2、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团体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两罪适用刑罚不同

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采取双罚制原则,当单位实施经济犯罪时,既对单位适用刑罚,也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适用刑罚;而共同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则是根据各个犯罪主体在共同经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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