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告用出庭”,即自诉案件中,原告是否需要出庭,答案是肯定的。自诉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是刑事自诉案件的重要诉讼主体,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若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即自诉人的义务是应当按时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并遵守法庭秩序。否则,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无故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因此,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应当出庭,若违法,则应承担撤诉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