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告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原告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原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