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供用电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属于一种无形物质;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