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分为十二档次,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
2.2021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十二档次中的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