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销售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
摘要:南京商品房销售政策规定,新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南京市对炒卖房号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需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购房顺序根据摇号结果决定,摇号结果在现场公示,受群众监督。各企业必须要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
南京商品房销售政策规定,新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2、指导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住宅配套产权车位和储藏室实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3、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违反调控政策和销售规范(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并列入房地产企业和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虚假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如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
南京市对炒卖房号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督促热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通知》明确,对于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需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购房顺序根据摇号结果决定,摇号结果在现场公示,受群众监督。各企业必须要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必须与认购协议认购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夫妻双方除外)。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延伸阅读
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详情:新购房3年内不得转让,赠与需满3年。根据该限购政策,新购房者在购买后3年内不得转让房产,也不得将房产进行赠与。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避免房价过高和过快上涨。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限购政策是符合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过度投机和炒作。

然而,限购政策对于某些人群来说可能带来一定的不便。对于那些需要购买房产的投资者或自住家庭来说,由于限购政策规定了新购房3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将资产变现。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行房屋赠与的投资者或家庭来说,限购政策也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受赠人需要3年内将房屋转让,那么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限购政策。

总的来说,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虽然该政策可能对某些人群带来一定的不便,但从整体上看,限购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结语:南京商品房销售政策规定,新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此外,南京市对炒卖房号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需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购房顺序根据摇号结果决定,摇号结果在现场公示,受群众监督。各企业必须要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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