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
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擅自使用的认定: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是指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对工程使用,其关键点在于是否竣工验收:工程履行了竣工验收程序,不管承包人是否同意使用,都不属于擅自使用;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即使用,则构成发包人擅自使用,即使承包人明示同意或默许发包人使用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
“使用”,既包括使用功能的直接利用,也应涵盖其通常的、一般的使用功能或用途,而且应该是对建设工程本身进行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使用行为,如发包人对建筑物进场装修、利用厂房投产、在车间内安装机器设备、利用宿舍或者生产车间堆放产品、利用办公楼住人等。同时,发包人要有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实际占用或控制,临时、短期使用建筑物的行为不能视为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不能构成“擅自使用”,如发包人在已完工的某个房间偶尔堆放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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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