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和支付令追债均属非讼程序,这种方式处理债权债务要比仲裁或诉讼方便、快捷,因此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喜欢选择的途径。法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至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诉的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可以的。申请支付令确是债权人讨债的一条捷径,即使最终不成功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企业适用支付令程序成功清理债权的比例并不多,原因是多数地方法院对受理支付令案件的范围较窄,审查较严,加之债务人通常会故意对债权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程序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