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
(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
(四)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