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传唤当事人,并且在案件宣判后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害人属于当事人范围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诈骗案件法院开庭时一般不会通知被害人,可能因为没有被害人的联系电话或者被害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也可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需要通知被害人。但是开庭时肯定会通知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宣判后的判决书需要送达被害人,相当于宣判时间已经通知了被害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