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表现有:
一、有的当事人在诉状中便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公断”,而不写明自己明确的诉讼请求。
二、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却不写明数额。
三、有的当事人的诉讼中任意扩大数字,却不能提供其依据,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四、有的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却不懂得反诉。
当事人不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有的是因为确实不知道如何计算具体的数额,但有的在起诉时则有意不写明确,在庭审中再提出明确的主张,以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
所以在立案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就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不知道如何计算,则接待人员应告知其进行咨询,有条件的应将一些常发性案件中需要明确的数额的计算标准印发成一些诉讼常识提供给当事人,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计算依据和标准等。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其到立案庭补交不足部分的诉讼费;对于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或庭审中提出明确的主张,并且与原告的债权不能相互抵销的,审判人员也应告知其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并到立案庭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予以审理。有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仅基于被告或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中提出的诉讼主张,便在判决中予以确认,我们认为这是有悖于诉讼原则的,并且使法院漏收了反诉部分的诉讼费。
总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定案的关键,所以当事人只有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