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有以下规定:
1、建立业务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经营模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信托资产。为了达到实现或保持财产价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有偿折扣转让、高流动性、可变现性强的财产债务、债转股和债务财产实现。委托人可以提前确定财产信托的使用方向;
3、收费,债权信托收费分为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信托资产价值按一定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确认保全金额的方法是:以资产评估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债务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等收费方式收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