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书去哪里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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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这些材料,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
关于工伤鉴定书,不用自己前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作出结论后,会及时将结果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鉴定多久可以有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工伤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报告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延伸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验申请。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原始材料。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远程核查。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验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原始材料,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因此,如果工伤鉴定书丢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验申请,以便及时进行核查和鉴定。
结语: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如果工伤鉴定书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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