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两个条件,程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程序性条件,是专指所有的离婚诉讼,必须经过调解程序,不经调解程序而直接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文中所称的法定条件,是指实质性条件。笔者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有重婚行为的
重婚,是对夫妻忠实请示权的严重破坏,它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重婚行为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
2、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表现为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3、特殊情况下通奸的行为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存在下去的精神支柱,是婚姻的生命基础。这里的忠实,即为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不存在,不强调贞操义务,夫妻之间的感情必将逐渐淡化,其婚姻关系也将很难维系。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期间至关重要的因素,第三人的直接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失去了继续下去的根基,极可能使其婚姻毁灭。但在现实中,有的通奸者,只是为了性的满足,与婚姻的当事人仍然保持原有的情感,且在保密的状态下,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好。一方突然发现夫妻不忠实后,才引起纠纷。这种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这也是立法者没有将通奸列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一方不能谅解对方的奸行为,坚持离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准法定的条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到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伤害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是指负有义务而未履行义务,其表现的形式可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对婚姻最具破坏力的是配偶本身,因为配偶是婚姻内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长期、固定的家庭结合之中,要求夫妻双方彼此信赖,实行家务分工,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以夫妻为主组成的家庭,应当有夫妻的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不能长时间地在共同的家庭中共同生活,也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公民的失踪,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并由此产生了财产的管理及某种人身关系,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极为不利,同时还会对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和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离婚,可以对上述压力减轻。
(六)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条中很难把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对以上五种情形的补充,可以适应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与离婚。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主要指男女双方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了解不多,便草率结合,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相互不能体谅和正确对待,不久即发生予盾并提出离婚。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他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疗不愈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受封建社会仪式婚的影响,有些男女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还要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才同居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在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之前,就可能因种种原因引起纠纷,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与离婚。这里所说的长期,是指一般是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由于这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有压抑感,生活上也困对方被长期徒刑而陷于拮据的困境。所谓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主要是被告犯有一些损害名誉的罪行,如,强*、*淫、等,这些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一、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相关条款:
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