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法律还同时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责任的一种纠纷处断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