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满分为12分;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时,车辆管理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考试合格后10日内,按照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