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方起诉我法院会查我的信息吗
法院有权调查个人信息。但是人民法院不会随便调查个人信息。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但是如果有一方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被人起诉后怎么办
被自诉人起诉到法院,为了更好地应诉,主要应该从以下3方面做好准备:
(1)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它和公诉案件一样,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称为辩护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4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了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陈述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请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戚或者朋友来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辩护,帮助陈述意见。有的犯罪嫌疑人聘请两个辩护人,其中一位是律师,因为律师懂得法律知识多;而另一位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是家属。因为他们对自己有所了解,辩护起来可能要比律师认真卖力。有这两人互相补充,再加上自己的充分辩护、说理,效果可能会更好。请两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人是律师、另一名是亲戚或者朋友,这是允许的。
(2)准备答辩
即使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自行答辩。不仅如此,答辩的主要力量还是应该依靠自己,不要把希望全部寄托到辩护人身上,辩护人仅仅是个帮手,自己最熟悉自己的情况。这和办其他别的事情一样,自己的事情要自己来做,别人的帮助应当欢迎,但不能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要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为了更好地行使答辩权,首先要对诉讼程序有所了解,特别是对法院开庭的步骤有所了解。在法庭上,要经过调查事实、互相辩论、最后陈述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被告人都有发言权,要抓住时机,把自己要说的话全说出来,而不能等打完了官司然后才想出理。在准备答辩的阶段,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使自诉人撤回自诉。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被告人如果确实有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可以通过自我检讨、公开道歉、作出承诺、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如果能够通过法院的调解,自诉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撤回自诉,这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
第二,要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反诉,自诉人如果是出于恶意,对自己进行诬陷、诽谤,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构成犯罪,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也就是让自诉人当一回被告人。当然,提出反诉必须符合反诉的条件:即反诉的对象必须是针对自诉人,而且自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系;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自诉案件范围。
第三,答辩要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提出的答辩意见,要有法律依据。所谓答辩,无非是要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从而得到法院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为了依法答辩,就要充分了解法院对案件作出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就是由《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进行答辩的时候,要想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备哪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这个情节,要充分讲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