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