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流程如下:
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
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
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
;
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
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一、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找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注意:(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