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身份证是否可以异地办理
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
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目前至少有22省份已全面启动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可以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的地区数量也大大扩围。至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二、异地受理需提供的证件
提供以下证件(明)之一的,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护照、往来港2、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3、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居住证件(明)。
4、工商营业执照,用工劳动合同等就业证件(明)。
5、学生证、学籍证明等就学证件(明)。
三、异地居民身份证不予受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4、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6、有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