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团伙的共同特点有: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纠结性;
2、与黑社会团伙相比,组织形式不是特别严格,有相对固定的团伙领导和骨干成员,但没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他团伙成员一般临时收集,但具体犯罪行为分工相对明确,与黑社会组织相比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依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协调行动;
3、与黑社会组织相比,犯罪缺乏周密的预谋和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机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的特点。根据犯罪团伙的概念,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成立犯罪团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