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非法债权,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