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进口流程:
1、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外商准备各种单据(产地证、卫生证等);
3、预付货款,外商发货;或外商先发货,后付款;
4、到港提货,报检,报关,缴纳相关税费,货物放行;
5、进行法检,标签审核,送样或抽样检验;(检验与抽取样本要求略低)
6、商检出具卫生证书。
进口商填写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报关登记证、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校验正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表、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等;提供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拟定经营进口食品的种类、存放地点、并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收货人必须要有食品经营相关范围;收货人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