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换证带的资料有: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3、提交原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