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规定如下:
1、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3、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5、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