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刑事诉讼的阶段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依法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收集证据、缉获犯罪人等目的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