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必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
1、民事诉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4、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如果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不一致,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提供原告或被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提供子女出生证明、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子女抚养费依据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主张财产权利的有关证据、夫妻共同或者个人债务的证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